6月7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对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进行补充安排。相关企业要注意参与事项。
补充文件指出,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申报企业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根据补充文件,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同时,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附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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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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