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检11家药企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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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市场检查结果的通告(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局6月份组织对济南、淄博、济宁、临沂4市的6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延伸检查药品零售企业5家、使用单位8家。

一、山东东美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基本符合药品GSP要求,但存在个别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

(一)山东东美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库房温湿度测点终端安装位置不合理;冷藏车不具备就地实时报警功能;企业无法现场提供阴凉库温湿度监测系统使用前验证计划、方案及报告;阴凉库门窗结构不严密,地面有裂缝、不平整;验收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来货进行验收;药品未按照外包装标志要求码放。

(二)淄博康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部。企业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未组织专项内审;未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继续培训;仓库人员未穿着工作服;个别文件文字描述不够清晰;未制定普通药品运输操作规程;随货同行单上无收货人员签字;储存药品存在倒置现象。

(三)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对新入职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内容不完善;仓库工作人员未穿着工作服;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未按规定保存;中药饮片库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中药饮片库中未设置养护工作场所;个别验证报告未审核;随货同行单上无收货人员签字;验收人员未按要求对药品进行抽样验收;药品的堆码,与库房内墙、顶的间距小于30厘米。

(四)山东叙福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内审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未纳入内审报告中;岗位人员未获得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库房雨棚不能有效保障药品装卸、搬运时不受雨雪天气影响;未将冷藏车验证的结果写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冷藏药品运输管理流程中无装卸时间要求;个别首营企业档案不全;企业中药材库中存放有与储存管理无关的杂物。

(五)山东宇伯医药有限公司。企业质量信息收集不完整;部分文件未编号;未定期审核、修订文件;库房无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库房外的遮雨棚下放置杂物,影响装卸、搬运等工作;阴凉库未配备防鼠设备;部分药品未验收至最小包装;部分验收记录无验收人员签名、验收日期等内容;部分拆除外包装的药品未集中存放。

(六)山东立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质量信息收集不完整;与个别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签字;部分外包装破损的药品未验收至最小包装;部分药品堆码垛间距小于5厘米;养护人员未按照库房条件、药品质量特性等对中药饮片进行养护;未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以上6家企业存在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省局责令限期整改,要求相关市局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并监督企业切实整改到位。

二、山东恒丰仁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平安店等5家药品零售企业基本符合药品GSP要求,但存在个别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

(一)山东恒丰仁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长清平安店。企业个别需阴凉储存的药品未存放于阴凉柜中;个别含麻药品未存放在含麻药品专柜中。

(二)微山万家利康大药房。企业个别需阴凉储存的药品未放入阴凉柜中。

(三)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圣德药房。企业部分药品陈列未设置醒目标志;部分处方药在销售时未留存处方。

(四)山东宝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福康店。药品陈列未设置醒目标志;部分药品未做好验收记录。

(五)齐鲁医药有限公司柳泉路药店。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上述5家企业基本符合药品GSP要求,但存在个别违反药品GSP的经营行为,省局责成相关市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日常经营持续守法合规。

三、济南市中曙光诊所等8家药品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

(一)济南市中曙光诊所。该单位无培训档案;未建立验收记录;无陈列养护记录。

(二)微山岛乡万庄村殷猛卫生室。该单位无培训档案;验收记录不全(无验收日期、结论等内容);无陈列养护记录。

(三)欢城镇东辛庄村卫生室。该单位无培训档案;无阴凉药品存放专柜;无陈列养护记录。

(四)张店新特诊所。该单位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未建立培训档案;个别药品未避光存放。

(五)张店潘南东路仁泰诊所。该单位个别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个别与购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签字;无验收记录;部分药品直接放置于地面;无养护记录;无拆零记录。

(六)柳青街道赵家岔河村卫生室。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未提交自查报告;培训档案、健康档案不完整;养护记录不完整。

(七)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第二卫生室。该单位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健康档案、培训档案不完整;部分药品验收记录不完整;未采取防虫措施;养护记录不完整。

(八)张店凯瑞园光亮诊所。该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开展年度自查报告工作;无培训及健康档案;无验收记录;未建立、执行验收制度;无保管、养护制度、记录;药库内药品、非药品混放;无养护记录;无药品拆零制度。

上述8家药品使用单位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省局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求相关市县局将检查问题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药品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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