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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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差旅中遇到些小波折,时间紧张,不分享别的了,还就昨天说的代表备案话题分享下最新消息。

昨天大咪说到医院筹备代表备案拜访,医院(详情),今天再给大家分享医院。

据大咪了解,医院也已发布《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咪看了下,医院要公正合理,能够真实客观的评价代表工作,医院点个赞!

为什么这么说呢,医院在《规定》总则第三条提到,“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医院为医药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刁难、阻碍医药代表开展工作。”

看到没?医院从事产品介绍,收集反馈药品等信息,进行学术推广的正向作用做了肯定,本来这也是医药代表这个职业的价值所在,不但我们国家职业大典里对医药代表是这么要求的,日本总务省、美国劳动统计局、加拿大NOC职业分类等,也都是把医药代表作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有价值的正式职业写进国家职业分类中。

医院把医药代表正常开展的业务活动也做了清晰的说明,包括:产品介绍、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协助合理用药,收集和反馈药品、耗材、试剂、器械使用情况,以及不良反应信息等。

小伙伴们可以对照下,如果你在开展上面的这些活动,医院没啥标准,运动式整风,搞得连正常推广也提心吊胆的了。

当然,受到认可和保护的业务活动有一个前提,就是前面说的:要备案!

医院备案信息也有一点值得肯定,就是要提供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的证明材料,这个很合理是吧,有专业知识才可以学术推广,不然怎么证明你能够传递医学信息呢?

另外,拜访接待的地点也很合理,安排在本科室内,原则上不少于两人,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接待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安排。

医院医院纪委办公室,医院管理人员参与,大家都知道不合理,做个正常的拜访跟探监似得,谁会去?当然制度也就流于形式,医院纪委负责人聊过这个事儿,用他的话说,他们想见面哪里不能见啊,还非到这里?

并且,对于未登记备案即开展业务的代表,也并没像医院安排保安“抓捕”,而是说明,这种情况应引导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你看,这样双方都能接受是不是,因为本心都是往好的方面去做事情。

《规定》还要求注册代表不但在院内拜访要遵守相关规定,通过外部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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