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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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哪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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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二、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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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人早在年,应网友咨询,在个人博客上推送了《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对松香褪禽毛如何处罚》一文,提出:

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已于年6月1日生效。该标准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第3.4条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用松香沥青褪禽毛时,是将松香沥青作为加工助剂使用。但该标准所允许的加工助剂中,并不包括松香或沥青。因此,用松香沥青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对经营此类食品的,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

——可惜的是,本人此博客原址已在网上找不到了,但有网友在新浪博客上转载过,还可通过百度快照看到。另外,本人于年12月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谈》也收录了此文。

——年《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年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对第三十四条未作修改,对第一百二十三条也只是将法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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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本人早在年曾撰文《生产销售用松香沥青褪毛的禽产品如何定性处罚》,并以《用松香、沥青煺毛的禽产品属缺陷产品》刊发在《中国工商报》年2月10日第三版。当时,《食品安全法》尚未出台,《食品卫生法》仍然有效,食品卫生问题归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食品质量问题按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分别归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管。在《用松香、沥青煺毛的禽产品属缺陷产品》一文中,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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