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公布了少年审判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六大典型案例,菏泽中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张邦亮向媒体记者介绍相关情况。
FM87.5菏泽新闻广播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年至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计件,审结件,审限内结案率%。其中涉少刑事案件91件,涉少民事、行政案件件。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呈现犯罪主体低龄化现象突出、受教育程度偏低、犯罪诱因受不良文化影响居多、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等特点。“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菏泽中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菏泽中院少年审判庭维护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马某甲、马某乙、吴某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甲为偿还欠款,欲通过绑架他人以勒索钱财,并就此事多次与马某乙、吴某商议。三被告人经商议后决定绑架本村幼童刘某。按照三被告人商定的计划,首先由被告人马某乙以糖果诱惑将刘某哄骗至马某甲家中,由被告人吴某看管刘某。为掩人耳目,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在其村外兜圈后返回家中,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家中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后,伙同马某乙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于村北土路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吴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谋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被告人马某甲提议绑架并杀害年仅四岁的幼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马某甲死刑,马某甲已被执行死刑。
(二)法官评析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此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尽管如此,本案的发生,仍然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法官在此提醒,父母一定要加强日常对儿童的看护,告诉孩子不仅不能听信陌生人的话、搭乘陌生人的车辆,更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提供的食物,防止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侵害。
二、李某某、田某某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二被告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将刚出生的女儿,以人民币元卖给他人抚养,并由收买人结清被告人李某某母女住院治疗费用2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将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抚养教育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自己的亲生孩子卖与他人,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为了追求个人享受,将刚出生的孩子卖于他人,所得赃款供二人肆意挥霍,未尽到作为父母悉心养育孩子的职责,不仅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得到法律的严惩。
三、郜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郜某某趁其妻子王某某不在家之际,先后四次对其继女张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继父,而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猥亵,应当对被告人郜某某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猥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被告人郜某某作为被害人的继父,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猥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