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企业合规自开票与医药企业3个税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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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这3个税务风险点如何防范?

年11月1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明月

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速医药行业规范化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首要内容,就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并将涉税违法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实务中发现,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上述文件很有针对性——医药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如果管控不到位,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信用评价。以H医药公司为例,该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主营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化学药制剂和医疗器械等的大型医药企业。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展年~年度风险应对工作时,发现H公司3个税务风险点在医药企业中很有代表性:免费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把过期药品当作正常损耗和销售返利挂账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一:免费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医药企业经常对外赠送一些样品,按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费赠送的药品、试剂等产品,在税务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税务人员查阅申报表、账簿并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发现,H公司并未将所有免费赠送的药品样品作视同销售处理,且已作视同销售处理的部分样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项目进行了列举。从业务实质上看,H公司将自产的样品免费提供给医疗机构,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H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解释称,企业送给医疗机构试用的样品属于非卖品,通常是刚推出的新品或是简装、小包装的样品,市面上无相同产品,也无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样品本身的价值难以估计。

事实并非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其实给出了视同销售货物价格的确定方法——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额。销售自产货物的,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公式中的成本则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人员认为,虽然样品的包装规格可能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但无论样品如何包装,其视同销售价格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换算过来的。样品的价格如不能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前两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成本加成法来计算。因此,H公司应对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样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二:把过期药品当作正常损耗

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有一批过期药品,企业在账务上直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相应购进原料的进项税额却未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作了列举。其中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何为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也作了解释: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H公司财务负责人称,企业药品由于过保质期而被销毁处理,是企业正常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此,税务人员认为,药品过期销毁,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是一个概念。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过期药品,主要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滞销积存,而非生产中正常的合理损耗,因此应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药品一旦过保质期无法出售,就已经退出流通环节,其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无对应的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销抵扣链条已经中断。因此,对于相应过期药品存货,企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三:销售返利挂账未作转出处理

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上记录了几笔款项。通过查阅购销合同及“应付账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往来账户”等账户,这几笔款项与货物数量存在一定关系。财务负责人解释称,除自行生产药品外,公司还代理了其他品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供货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购销总量超过一定基数的经销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实物返回,这种激励措施是行业普遍存在的。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将销售返利挂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返利行为,在会计核算中,虽然不同的企业会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中,无论账务处理方式如何,均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终,H公司对挂账的返利进行调整,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实务中,一些不法企业收到返利既不开票,也不入账,让钱物“悄悄地来,悄悄地去”;一些企业还以回扣的形式,医院的某些个人。这些企业也未合规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随着税收大数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应增强合规意识,提升税法遵从度,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中医药企业:合规自开发票,谨防自埋风险

年12月01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建华李芬芳金琳李祥林

在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医药无疑作出了重要贡献。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同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医药企业向农户收购中药材,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自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而,一些中医药企业却利用自开收购发票之机,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案例:骗取增量留抵退税被处罚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甲公司部分收购发票的单张金额高达30余万元,与当地药农年均种植收入严重不符。经检查,虽然购进业务属实,但销售方为二手交易方,并非农业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初级农产品时,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向二手商贩购进其非自产的中药材,只能凭二手商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此,税务人员要求甲公司就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甲公司3月~4月购入大量中药材,且购进价格明显高于销售价格。经检查,甲公司中药材收购数量、收购价格不实,部分收购发票存在虚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据此,甲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三是甲公司列支了大量的会议费,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检查,部分会议费相关资料并不完整,且甲公司向酒店支付会议费后,相关资金有回流至甲公司销售人员账户的情形。经核实,部分会议费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3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将相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利用上述不符合规定或虚开的发票,形成增量留抵税额,并申请留抵退税,将款项退还至公司账户,应按骗取留抵退税处理,对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予以追回,对其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

提醒: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

鉴于中医药企业在收购环节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建议加强收购环节税务管理,依法规范开具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收购环节管理,首先要做的是选择恰当的采购对象。对中医药企业来说,收购对象不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如果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如果需要向二手交易商收购药材,则建议中医药企业尽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而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同时,中医药企业还须事先做好采购计划。向二手交易商购进中药材,有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中医药企业面临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对此,企业可通过事先安排,采用委托收购的方式,委托二手交易商代其向农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注意采集销售人完整身份信息,据实开具收购发票,相应的货款尽可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使交易有迹可查,化解相应税务风险。

最为重要的是,中医药企业应在认识上、行动上杜绝虚开行为。在购进原材料,支付业务推广费、会议费等费用的过程中,中医药企业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更不得滥用收购农产品自行开票政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骗取留抵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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